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油漆工四楼摔落身亡 家属起诉房主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06 15:36:18


    本网讯(张坤 王德卫)  油漆工周升权在为同村村民周小林粉刷楼墙时不慎从四楼摔落,终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周升权的父母、妻子、儿子等家属因赔偿事宜与房主周小林协商未果而起诉到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周小林及其子周佐阳和周佐光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小林赔偿死者家属21万元。

    2014年8月,因周小林叫周升权给其位于江西省九江县的两间房屋进行家具油漆和内墙面粉刷(周升权没有取得相关粉刷行业工作资质)。双方约定两间房屋装修工钱2万元,房屋装修完毕后支付。装修材料由周小林负责购买。2014年8月22日,周升权开始进场工作。周升权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搅拌机和压缩机是周升权自己提供,其它毛刷、砂纸等一次性工具在购买材料时一并在油漆店购买。刷墙需要使用的铁质脚手架由周小林支付租金租赁,但脚手架由周升权自己搭建。木质架子由周升权利用周小林建房所剩下的模板搭建。2014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周升权在粉刷房屋4楼楼顶墙面时,不慎将架在两个铁质脚手架中间的木板踩翻,导致其跌落至2楼至3楼楼梯上。随后周升权被送往瑞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转移至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于2014年10月30日9时许死亡。此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周小林及其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周升权为周小林房屋进行油漆装修工作,死者周升权是提供劳务一方,周小林是接受劳务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周升权在为周小林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两人应该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刷油漆所使用的架子由死者周升权搭建,其在工作中将两个铁制脚手架中间的木板踩翻导致摔下楼梯后不治身亡。周升权自己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原因力较大,周升权自己存在主要过错,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认死者周升权对自己的受害承担70%责任。周小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该注意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危险隐患,周小林没有履行好安全注意义务,其对周升权的死亡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认周小林对死者周升权的受害承担30%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为70万元,故周小林应赔偿死者家属21万元(70万元×30%)。因死者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事故的房屋是周小林其子周佐阳和周佐光所有,对死者家属要求其子周佐阳和周佐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