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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纠纷起争执 职工重伤领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7 10:18:58


    本网讯(刘国清)  3月16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潘海系德兴市某公司的职工,从事公司护林员工作。2013年5月份的一天,潘海与其直接领导周某在德兴市银城镇某酒店吃饭时,因周某反对其继续担任山林护林员一事发生肢体冲突,潘海将周某打伤。之后,闻讯赶到的民警将潘海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到德兴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潘海经朋友保释离开派出所,在与朋友晚餐期间离席,并打电话给周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随后,潘海购买了一把菜刀,赶到医院将周某的头部、背部、手部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辗转逃到了北京。

    2014年8月6日,潘海电话联系公安机关称其在北京,要投案。同年8月8日,民警将其从北京带回德兴公安局接受调查。

    2015年3月2日,周某与潘海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取得了赔偿款19万元,周某对潘海表示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潘海在医疗场所当众行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逃跑后以电话方式主动投案,后随公安人员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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