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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交“好友” 男子出狱后留宿狱友失钱财
发布时间:2015-03-13 14:28:25


    本网讯(付建国)  狱中结交狱友,因狱友禀性不改,主人好心招待留住宿,不幸失钱财,该狱友“二进宫”。2015年3月13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冬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冬是“80后”大庆一农村人,其于2010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在监狱中结交了被害人陈某,并成为了共患难的好友。二人出狱后,被告人王冬没有变化,仍然好吃懒做,并依靠父母供养来维持生活。而被害人陈某从监狱出来后却有很大改观,全身心投入到生意中,经营有方,并且很快处上了一个女朋友迟某。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冬给其狱友陈某打电话,说好久不见很想念,狱友陈某当即答应。二人在市里见了面,相谈甚欢,酒足饭饱。见天色已晚,被害人陈某把被告人王冬留在家中住宿。因与女友同居,被害人迟某也在陈某家中居住。第二天早上,被告人王冬装假熟睡,趁陈某与其女朋友迟某外出上班之机,将二人放在抽屉内钱包中的人民币4000元盗走后逃跑。

    当被害人陈某与迟某当天下班后,发现被告人王冬不见踪影,而且放在抽屉里的钱包被翻,4000元不翼而飞。随后,二被害人给被告人打电话核实丢钱之事,但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奈,二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赃款全部被被告人挥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严惩。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将赃款挥霍,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重处罚;在诉讼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情节,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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