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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盗窃黑颈龟12只一审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5-03-12 13:42:28


    本网讯(汪次安 叶贤斌)  3月12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居民张朝林伙同他人盗窃名龟——黑颈龟12只,日前被该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通报称,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张朝林答应刘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南雄市雄州街道某村偷乌龟。之后,两人多次到该村被害人邓某家踩点,并准备了头套、手套、网罩等工具。2013年12月4日晚,张朝林、刘某某趁邓某家中无人之际,用竹竿靠到邓某家墙上,由张朝林扶住竹竿,刘某某通过竹竿爬到邓某家楼上,用手板开天楼的防盗网进入天楼,然后在天楼饲养黑颈龟的水池里盗得黑颈龟12只。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只黑颈龟价值共计人民币208万元。

    事后,刘某某联系到何某(另案处理),将12只黑颈龟以价格6.1万元卖给何某。被告人张朝林分得现金700元。

    2014年10月9日,广州铁路公安处韶关东站派出所民警在韶关东站出口处将被告人张朝林抓获归案。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朝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法庭不作主从犯划分,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的黑颈龟除已死亡的2只外,其余的都已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辩称自己是被刘某某欺骗的,不知道这些乌龟这么值钱,且只分得700元的意见,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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