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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后下落不明 妻子离婚后拒还被诉
发布时间:2015-03-13 11:31:38


    本网讯(曾友富)  丈夫向他人借债,妻子事后在借条上补签了字。还款期限过后,夫妻离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被诉法庭索债。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4月17日,被告罗媛媛(女)之夫胡庆刚向原告张启宪借款6.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几日后,张启宪要求罗媛媛在借条上补签了字,并捺印。还款期限过后,胡庆刚与罗媛媛离婚后即下落不明。

    罗媛媛以其已与胡庆刚离婚,且钱是胡庆刚借的为由,拒绝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胡庆刚在与罗媛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事后罗媛媛补签了字,已得到了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原告有权向夫妻双方或一方请求偿还,夫妻双方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善意债权人借款,据此判决罗媛媛偿还张启宪借款6.6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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