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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回娘家生活与丈夫分居因感情不和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3-10 15:29:51


    本网讯(廖培华 陈丽玲)  妻子与丈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仓促结婚。婚后,丈夫孤僻、冷漠的性格逐渐显露,夫妻感情冷淡,最终还是闹上法院离婚。近日,广西平南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卢晓宇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于2004年9月23日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便同居生活,2005年8月28日生育女儿卢某。婚后,被告在平南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做老师,和原告一起在平南县城共同租屋居住生活,期间夫妻没有发生大矛盾。2005年8月,原告生育女儿后便和女儿一起回到娘家生活,2010年起至今在藤县金鸡镇财政所工作,被告则一直在平南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书。期间,原告每逢春节都和女儿一起回被告家过春节,被告则在周末或假期到原告处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还不定期寄钱给原告作为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费。自原告回娘家工作、生活后,造成夫妻两地分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4年3月20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卢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婚生女儿卢某由原告抚养。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

    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近一年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期间双方能和睦相处,没有发生大的矛盾。但自2005年原告回娘家后,造成夫妻两地分居,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4年3月2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两地、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致使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平南法院遂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张世英与被告卢晓宇离婚;婚生女儿卢某(2005年8月28日出生)由原告张世英抚养,由被告卢晓宇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孩子次月抚养费每月350元给原告张世英,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广西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20000元及利息、欠卢东屏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的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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