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纯清) 离婚的夫妻合伙协议买房,其中一方先垫付了一部分购置款,之后另一方拒绝支付房屋剩余价款。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原告陈红已垫付的储藏室购置款11656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琨、陈红曾是夫妻,于2009年6月离婚。同年8月因村里对外公开拍卖办公用房,双方经协商决定以周琨的名义参与竞拍,结果以总价款444450元拍得二楼、三楼的两套房屋,以价款23313元拍得储藏室一间。之后,陈红根据与周琨的约定分期支付了一半的房价222225元给周琨,由周琨将所有的购房款付给村里。2012年11月陈红准备办理二楼房屋过户手续,村委要求交清购买储藏室的价款,因储藏室只有一间,双方各得一半,而周琨因资金紧张,同意由陈红先付清储藏室的价款并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并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给陈红,陈述认定了储藏室为二人共同购买,各一半,待周琨有支付能力时,向陈红支付一半价款,且可拥有一半储藏室的使用权。2012年11月20日,陈红得到周琨承诺后付清了储藏室全部购置款,并依法办理了二楼房屋及一半储藏室的产权证。而周琨一直没有办理三楼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2月7日周琨将其购得的三楼房屋及一半储藏室以36万元价格转让给王华,并负责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王华将全部房款(含储藏室款)全部支付给了周琨,周琨协助王华办理了三层楼房和一半储藏室的产权证,当陈红要求周琨按照承诺给付储藏室一半价款时,周琨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已转让为由拒绝。陈红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周琨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陈红与周琨共同参与竞拍,形成民事合伙关系。周琨对陈红签署的承诺书确认了储藏室各一半,待周琨有支付能力时会支付一半价款这一事实。该承诺书系周琨真实意思表示,周琨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周琨出让房屋后收取了售房款,具有支付能力,应当向陈红支付储藏室购置款11656元。周琨提出储藏室所有权已转移,不应由其支付房款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