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百灵 黄晴) 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人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颁发离婚证,但若民政局未审查清楚或当事人刻意隐瞒致其颁发离婚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颁发的离婚证也可能被撤销。2015年1月2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的行政案件。
王小龙的女儿王某,2009年12月25日与女婿王凯登记结婚。结婚3年后,王某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王小龙将其接回家悉心照料,但其病情时好时坏。2014年6月,王某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2日出院。9月26日,王某与王凯携带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他们提供了离婚登记所需的所有材料,填写了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对离婚登记笔录中第五个问题“你们双方是否还有其他隐瞒影响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均表示了否认,最终民政局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王小龙得知此事后,向精神医学司法所申请对女儿王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4年11月1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患病期;2、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龙认为民政局未尽到审查责任,2015年1月16日,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其结婚登记行为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因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职责,超越职权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上述情形的第二种情形,故判决撤销民政局颁为王某和王凯颁发的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