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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三天抽头渔利2万余元 四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11 13:10:36
本网讯(黄河清) 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的张汉魁等多个村民在百旺镇一院子内开设赌场供周边群众赌博,赌场开设仅3天,抽头渔利达2万多元,暴利令人咂舌。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4名男子均被法院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至9月11日,被告人蓝宾先、苏宏可、周锡梦、张汉魁伙同他人在百旺镇琳琅村一个院子内开设赌场,供周边群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2万多元,蓝宾先、苏宏可、周锡梦、张汉魁等人各分得700至1300元不等。 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蓝宾先自动到百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逃亡一段时间后,2014年3月9日,张汉魁等人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汉魁、蓝宾先、苏宏可、周锡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汉魁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蓝宾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宏可、周锡梦、张汉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蓝宾先、周锡梦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汉魁、苏宏可、蓝宾先、周锡梦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蓝宾先、周锡梦获缓刑),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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