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邻里之间因为电动车占道影响出行等问题,难免会产生不愉快,双方为此大打出手,一个受伤住了院,一个获罪判了刑,两败俱伤实在不划算。3月10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天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天祥与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是邻居关系。2014年10月10日23时许,王某某和朋友喝完酒后去看望母亲,正巧碰见赵天祥的妻子李某某在楼道里停放电动车。因怕母亲出入楼道不方便,王某某便要求李某某把车停的远一点,语言不和遂与赵天祥的妻子发生了“口水战”。赵天祥闻声从家里出来,致使纠纷升级,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赵天祥手持板凳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面部及左前臂等部位砸伤,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左前臂尺骨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某经济损失32500元,被害人王某某某对被告人赵天祥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天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