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飞) 男子行窃,被他人堵在现场。为达到控制小偷的目的,该男子被要求脱光衣服,于是该男子暴起伤人。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抢劫案件,熊宁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7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熊宁涛窜至大城镇赤土红门村邓某秀家屋后,在房子后面窗户下捡了一根木棍将后面的一个窗户钢筋撬弯,钻进屋内,在一楼一间卧室内的两个包内盗窃到现金500元左右,然后从窗户钻出,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陈某骑摩托车过来,熊宁涛遂躲在屋后土坡下的木板后,被陈某发现。陈某质问熊宁涛在干什么,是不是在偷东西。为防止小偷逃跑,陈某叫他脱光衣服,熊宁涛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胸部捅伤,陈某用手中木棍还击,两人遂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熊宁涛将陈某左侧腋窝下、左侧大腿处、右脚小腿前侧等处捅伤,熊宁涛也受了伤,被告人熊宁涛趁陈某摔倒时逃脱。2014年7月28日,新干铁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熊宁涛抓获归案。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刀具将他人刺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宁涛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