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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入户窃财被抓暴力反抗伤人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02-15 14:23:45
本网讯(兰珊) 小伙见他人搬家趁乱窃取少量财物却很快被发现,物主率人抓小偷,小笨贼当场抗拒抓捕,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化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10月出生的化陶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在县城打工的化陶身装管制刀具,到住在商业街三楼的朋友租房处办私事,在楼道上走时发现另一出租屋门未关,猜是有人搬家,进屋见床头柜上有手机和钱包,环顾四周无人便伸手拿走。据其供述称,其“偷完东西后,心里有些害怕,想把东西再扔回去,结果还未到事发房屋,就看见对面来人了,便没敢过去,在楼道里来回走了三四趟,结果被人家发现了”。 物主回屋发现失盗,立即调取监控录像,竟发现小偷仍在其房外走道内,便与男友张某及值班保安伏某等人去抓小偷。化陶见状予以挣扎反抗,并致张某左脸肿伤,后被抓获并移送警方。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钱包内有现金550元。 去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化陶入户盗窃后,在户外被失主通过监控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关于其“只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化陶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认定的规定,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化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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