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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妇女因琐事“发飙”打伤人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4-12-04 15:09:52
本网讯(王洪用) 一名年近50岁的妇女,因琐事“发飙”将人打伤,最终被绳之以法。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芸管制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芸与被害人朱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争吵、打斗,打斗过程中王芸将被害人朱某某摔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挠、抓等,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眼睛、头部受伤及手部骨折。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为轻伤贰级。被告人王芸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了赔偿2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芸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贰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王芸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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