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始兴县居民饶大园因欠债务无力偿还,于是在路上绑架了一名独自回家的小孩,欲向其家长索取赎金10万元用于还债,被小孩的家长拒绝后,逃离绑架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广东省始兴县法院一审以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饶大园在韶赣高速公路拯救中心门口路段偶遇被害人饶某,突发绑架饶某向其家属索要赎金的念头,遂将饶某骗上自己的摩托车,后将其搭至总甫村石背山岭对其实施绑架,并打电话给饶某家属索要赎金10万元,因饶某家属拒绝了其索要赎金的要求,其便逃离现场。饶某在饶大园逃离现场后,积极自救走出被绑架案现场,被附近村民解救。案发后,被告人饶大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动的罪行,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饶大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绑架时间较短,未虐待殴打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亦未勒索到财物,属情节较轻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