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姚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游明明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游军、杜东国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4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游明明秘密潜入本市一手机城的手机库房,将该库房中的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及其他品牌手机共计123部盗走。被告人游明明盗得手机后直接找到被告人杜东国,并告诉被告人杜东国盗手机之事,后两人又找到被告人游军,要求被告人游军帮助销售手机,并把所盗得手机放在被告人游军家中。数天后,被告人游明明考虑到安全问题,又自己将手机从被告人游军处拿回放其堂哥(常年不在家)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游明明堂哥家中查获被盗手机37部,其余大部分被盗手机均被被告人游明明以低价出售。被告人游军在明知被告人游明明的手机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其销售并且留下了8部手机。被告人杜东国明知被告人游明明的手机是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帮被告人游明明销售了1部手机给其店内的员工,并介绍杜某等2人到被告人游明明处各购买手机1部,另被告人杜东国和其妻子各自向被告人游明明要了1部手机自用。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3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439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军、杜东国明知被告人游明明的手机系盗窃所得而帮助其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明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军、杜东国均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