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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出狱后再盗车被抓 辩称为“尽孝”
发布时间:2015-02-11 09:16:09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蓬安县某无业游民,前些年因诈骗、盗窃曾“二进宫”,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窜至营山县偷走他人摩托一辆。1月2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该男子竟称自己是“孝子”,之所以偷摩托,是想母亲过得更好。2015年1月2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对其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予以没收。 吕道军今年44岁,家住蓬安县罗家镇,没有正当职业。2007年10月31日,吕道军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吕道军仍不思悔改,成天想着如何才能发财。2014年11月3日上午,吕道军流窜到营山县渌井镇政府大门通道内,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玫瑰之约”两轮电瓶车的锁后,将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05元。案发后,吕道军被迅速抓获,并于同月14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15年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道军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吕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自己在家里是个“孝子”,老母亲和自己经常要吃药,因为家里穷,想让母亲过得好点,迫不得已才偷摩托,以后回去捡垃圾都行,再也不会干这种事了,请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道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吕道军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吕道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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