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国清) 一男子在宾馆停车时,与门卫发生口角,门卫骂了一句脏话,男子听后心生愤怒将门卫推倒在地,致使门卫六处以上肋骨骨折。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9日傍晚,李杨与曹某某、郭某、李某等四人乘坐一辆丰田越野车驶入德兴宾馆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大厅门口,随后一行人往宾馆大门走,准备去吃饭。德兴宾馆的门卫韩某某见此情形,便上前询问李杨等人是否在宾馆开了房间,否则不允许在宾馆院内停车。在德兴宾馆大门口等候李杨等人的盛某某见状,认为门卫在故意刁难,便上前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宾馆门卫吴某某见此情形便随口说了一句脏话。被告人李杨听到后,心生不满,便上前用力朝吴某某胸部猛推了一把,致使吴某某倒地,随后李杨等人离开现场,一同吃饭去了。吴某某随即被送往德兴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胸部右侧第5、6、7、8、9根肋骨共8处骨折,其中第7根肋骨错位明显。3月16日,李杨在河南开封出差办事时,在金穗宾馆被民警抓获。李杨与吴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043元,吴某某对李杨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杨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