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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民工跳车摔伤致骨折 雇主被判担五分责
发布时间:2014-05-19 15:26:32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一民工在受雇他人干活时从车上跳下不慎摔伤,造成九级伤残,事故损失是否全由自己承担?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吴告仔赔偿原告李庭财各项损失人民币36315.65元(含已支付的2 000元)。 2013年8月4日早晨,原告李庭财与陈老崽、邱喜根、余文新、祝太水等7人受被告吴告仔雇用,到中天百货四楼商场清理砖头、砂灰等建筑垃圾,并且砖头、砂灰等物是用翻斗车通过吊机从四楼的窗户上吊下来装到一楼的货车上再运走。其中:侯善生、李庭有负责将砖头、砂灰装进翻斗车里,余文新、祝太水负责推翻斗车,邱喜根负责开吊机,陈老崽站在地面上拉绳,原告站在货车上负责将吊机吊下来的翻斗车上的砖头、砂灰倒在车上。 8月4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当时站在货车上接吊机上的翻斗车时,听见有人呼叫,看见四楼吊机上的翻斗车倾斜的厉害,装在翻斗车上的砖头、砂灰掉下来,为了防止被砸伤,原告从货车上跳下去,结果右脚摔伤。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弋阳县中医院检查住院治疗,8月15日行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共住院33天,用去医疗费23189.3元。后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支付了医疗费2 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3200.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告仔与原告李庭财属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吴告仔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庭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吊机上的吊车倾斜,且从比较高的四方车上跳下去,增加了自身的危险而受伤,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摔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2631.3元,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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