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玉仙 胡兴伟) 一男子平时嗜好喝酒,未曾料到在一次酒后随意小便被打伤致残。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程志锋赔偿原告娄红臣各项损失共计52608.96元
2013年8月15日,家住河南省西峡县米坪镇的村民娄红臣酒后到某项目部院内了解高速占地补偿事宜,娄红臣因内急找不到厕所便在院墙根处小便。门卫程志锋发现后,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争吵、撕打,程志锋趁娄红臣不备用铁掀打到娄红臣腰部,致娄红臣受伤。经鉴定,娄红臣左肾挫裂伤保守治疗愈合属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协议。今年1月10日,娄红臣一纸诉状将程志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720.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制止原告在项目部院内小便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进行撕打,最终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酒后到项目部院内小便,在遭到被告制止后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与被告发生争吵,最终导致自己受伤致残,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过错责任比例酌定以3:7为宜。据此,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