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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缴获的待售毒品属贩卖毒品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涂国华 邵晓群 发布时间:2015-01-29 11:28:19
【案情】 张某依约到一娱乐城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刚交易完成,就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除当场缴获的1小包净重1.5克的甲基苯丙胺外,公安民警还从张某身上缴获藏匿的待售毒品甲基苯丙胺7小包共净重8克。 【分歧】 对于当场缴获的待售毒品属贩卖毒品既遂还是未遂,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应当以毒品发生实际转移为依据。张某身上的毒品并未最终交付,故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为了牟取利益而事前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在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缴获其身上藏匿的待售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而不是以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或是毒品是否交易成功为准。理由如下: 1、从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形态为标准的,而以处罚未遂或者预备行为为特殊情况,并且明确规定未遂或者预备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因此,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 2、根据犯罪构成原理,结合《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精神和量刑关系等方面分析,贩卖毒品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而贩卖毒品的中心环节就是交易,以毒品被实际带入交易环节为标准,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或未遂,既符合行为犯的构成特征,又体现了毒品交易的特殊性。 3、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由于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对于为了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不可能要等到行为人转手出卖之后才予以打击;而对于非法出售毒品,实践中又往往很难查清毒品的来源。因此,即使毒品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对毒品交易的双方都应以“能犯的”既遂处理,这一点是区分贩卖毒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既遂、未遂问题的一项重要特点。 4、符合严惩涉毒品犯罪的基本精神。由于贩卖毒品行为的隐蔽性,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一旦一方否认毒品交易,就难以认定贩卖毒品。如果只能认定尚未售出的毒品为贩卖毒品未遂,必然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不符合我国严厉惩罚涉毒犯罪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则相应缩小了贩卖毒品未遂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涉毒犯罪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张某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且事实上已经将部分毒品交易转移,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已进入毒品交易环节,显然符合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所以从张某身上缴获的待售毒品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依法应一并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中。 (作者简介:江西省黎川县法院 涂国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 邵晓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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