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岑丽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坡荷乡隆示村马邓屯的梁建军在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时,使用资金去向不明,1月23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刑。
2002年至2013年,梁建军担任社长时,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002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那坡县林业局将该屯2001年至2011年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入梁建军的信用社和农行账户内,共计拨入61231.61元。2013年4月,经群众信访举报,中共那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对梁建军是否存在挪用集体资金问题展开调查。2013年5月23日,梁建军在县纪委调查组的见证下,其本人罗列出一份自2004年至2010年间屯里各项公益性支出共计9835元的单据,此项费用的支出经公布得到全屯群众的认可;梁建军于当日还将屯里35600元的公益林补偿资金转交给本屯村民黄华管理;当日核实屯里尚有15797.61元公益林补偿资金被梁建军私自挪用。2013年10月25日,梁建军要求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后其未按约定期限退还。直至本案案发后,梁建军于2014年4月10日将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
那坡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针对梁建军辩解其本人身为社长在为屯里处理公益事务后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九千多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数额中扣除的问题,经查,梁建军作为一名社长,在办理屯里公益事务的行为并非是一种有偿的劳务行为,其要求索取误工费等补助费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屯里集体的讨论和认可,因此对于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梁建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已全部退还挪用资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梁建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