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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社职员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4 15:22: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胜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6年2月8日至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胜前利用其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凰岗信用社担任柜员期间,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社贷款9笔,共计人民币226000元,至今未归还。 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8月期间,被告人徐胜前利用其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凰岗信用社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贷款30000元(案发后,其家属归还了此笔贷款),且挪用客户归还的贷款本金30000元,用于客人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胜前利用其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凰岗信用社担任柜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社贷款226000元;在担任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凰岗信用社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贷款30000元,且挪用客户归还的贷款本金3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工作组开始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起诉指控的贷款诈骗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所犯贷款诈骗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又坦白交待了起诉指控的挪用资金犯罪事实,且归还了部分贷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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