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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虚构45名借款人骗贷近120万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3-04-09 11:00:29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河南省固始县一银行职员利用其工作之便,采取虚构借款人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向银行骗取巨额贷款,款项高达119万。2013年4月9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纪伟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4月12日,被告人胡纪伟在固始县泉河信用社(现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泉河支行)工作期间,冒用万里海、王志林等4人名义分别贷款2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 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胡纪伟虚构余学琴、杨国华名义、冒用杨向江名义分别贷款2万元。同年5月29日、8月30日、12月21日,被告人胡纪伟冒用或虚构林中海、陈学启等11人名义,再次向银行贷款共计22万。其中,冒用张伟光名义贷款2万元于2011年8月1日归还。 2006年3月22日被告人胡纪伟冒用路俊等4人名义分别贷款3万元。同年4月3日被告人胡纪伟虚构游林侠名义贷款3万元。 从2007年4月2日至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胡纪伟在固始县陈集信用社(现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陈集支行)工作期间,虚构或冒用王景连等22人,合计骗取银行贷款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纪伟在固始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期间,利用经手的便利,多次虚构借款人及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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