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业务员挪用单位资金14万 十年后领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2-03-08 08:5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晓红)   公司业务员冯某挪用其单位的三轮农用车销售款14万多元后潜逃近十年,现终被抓获。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14万多元,也被予以追缴。

    200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在任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县销售点负责人时,因赌博等欠下外债,遂将销售飞彩牌三轮农用车的销售款挪用,月底报账时采取多报库存少报销售予以隐瞒。后被告人冯某采取上述方法挪用了8台飞彩牌三轮农用车销售款共计54110元予以挥霍。

    2002年10月31日,被告人冯某接到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送货驾驶员电话,要其前往江苏省沛县大屯镇供销社,找该社经理赵某结16辆飞彩牌三轮农用车销售款。被告人冯某赶到江苏省沛县找到赵某并结算了16辆飞彩牌三轮农用车的销售款共计87200元。因被告人冯某没有携带结款票据,遂出具一张结款证明给赵某。当晚被告人冯某想到公司即将到销售点查账,自己挪用销售款的事情很快就要暴露,遂决定携带手中的87200元逃走。第二天,被告人冯某返回丰县销售点,对同事阮某、秦某谎称16辆飞彩牌三轮农用车的销售款已存入银行账户,同时谎称其要请假几天为亲戚办事,携带87200元逃离。

    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4131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冯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