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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员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4:17:42


     本网讯(通讯员 谷法轩)   近日,湖北谷城法院依法对湖北三环某公司业务员挪用资金的夏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退回全部赃款。

    夏某自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利用担任湖北三环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利,先后4次挪用公司业务款项390多万元,夏某先后将款项分别借给朋友85万元,借款一年,获15万元利息,其余分别以他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1月19日晚,怕罪行败露,携存款外逃,同月26日夏某在其亲属的归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夏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能退缴全部赃款,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夏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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