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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父”为女触刑法 挪用资金免处罚
发布时间:2013-08-07 16:45:40
本网讯(饶心雨) 被告人蔡太胜本是一名老实本份的农民,在任职民和村一组出纳时工作亦是勤勤恳恳,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在“爱”的驱动下,其为帮助在银行上班的女儿完成理财任务,私自将村资金投到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触犯刑法,一审被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蔡太胜为帮助在铅山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班的女儿完成理财任务,利用担任河口镇民和村一组出纳的职务之便,将该村一组店面租金10万元投到铅山县邮政储蓄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蔡太胜理财终结归还店面租金10万元,从中获利542.47元,未上缴,而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蔡太胜于2013年3月5日到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缴了全部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太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对被告人蔡太胜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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