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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弱男孩持仿真枪入户抢劫当场被抓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1-26 16:03:59
本网讯(罗珩 廖冬瑜) 广西贵港一男孩因钱不够用,又不想问父母要,就产生了抢钱的想法。因其年纪小,人瘦弱,怕抢劫时遭到反抗就花了160元让同学买了一把仿真枪入户抢劫。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是一名七年级在校生,何某排行老大,下还有三个弟弟妹妹,由于父母文化较低,务农为生,平时忙于生计对何某管教较少,后来他沉溺于网络游戏后无心向学,为了找钱花,走上犯罪道路。2013年8月16日18时许,何某从家里出来,手持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枪和水果刀各1把寻找目标欲行抢,走了很久才下定决心进入棉村下岭屯一户人家。进去之后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老婆婆坐在大厅,就直接用枪指着老婆婆,叫男子拿5000元出来,该男子对何某说了很多话,由于紧张也听不清楚男子说什么,只是不断地威胁男子拿钱出来。后来另一名男子闻讯从大门冲进来抓住何某的手,接着又陆续来了很多村民,惊恐万分的何某不敢反抗,随后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法院提交了请求书,并表示对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能对何某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何某实施抢劫行为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何某入户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何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何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何某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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