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糊涂劫匪持械抢劫误伤自己留血迹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23 11:54:49


    本网讯(袁小虎)  一男子持械抢劫路人,却因为过于紧张最后弄伤了自己,留下血液样本导致最后被抓获。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彬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六百元;被告周瑞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董彬春携带一把匕首窜至鹰潭市环城东路双水坑社区一巷子内伺机作案,当被害人吴某路过此地时,被告人董彬春尾随其后,并上前用左手掐住吴某的脖子,右手持匕首架在其脖子上,迫使其交出包内现金3,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董彬春不慎用匕首划伤自己,将血迹遗留在被害人吴某的包上。经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包上血迹为被告人董彬春所留。

    2014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董彬春、周瑞行至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新龙台球城附近,发现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遂商量由被告人周瑞望风,被告人董彬春上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锁的伊可信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二人将车推至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崭岭头一弄堂内藏匿后,便到“一网无际”网吧内上网直至被民警抓获。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为1,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彬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人民币3,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彬春、周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彬春在盗窃电动车的共同犯罪中,实施了盗窃电动车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瑞在盗窃电动车的共同犯罪中,为被告人董彬春盗窃电动车的行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董彬春、周瑞自愿认罪,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