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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未撕借条被逼二次还钱 老汉凭收条维权
发布时间:2015-01-19 10:17:46


    本网讯(闻锐 清寒)  明明还了借款,因碍于脸面未要回借条,时隔2年却被债主凭当年借条起诉,五旬老汉借一回钱却还了2回,吃了“哑巴亏”后,其能否要回对方的不当得利、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曹奇限期返还原告曹传收到款5千元并承担25元诉讼费;驳回原告名誉损失费等其他诉求。

    现年50岁的曹传诉称,其与被告曹奇系同村庄邻,原来关系较好。2009年4月被告在银行贷款5千元由其提供担保,贷到款后曹传借其中5千元使用,并给被告出具了借条。2011年5月其向被告还款5千元,被告出具了收到条,并口头许诺将原借条撕毁作废。孰料,去年4月被告竟突然持原借条起诉要其偿还2009年的借款5千元。去年5月开庭时因妻在北京,曹传未能找到被告出具的收条,法院调解时,因无证据证实还过借款,曹传无奈同意还款5千元,后家属返家帮助找到了收条。去年7月,曹传持收条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恶意诉讼的行为在村中给其造成极坏影响,严重损坏了名誉,影响了做生意造成误工,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千元,并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2千元。

    被告辩称:原告多次借其钱,所还非其所述那笔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传与大其6岁的曹奇系该县某村村邻,2009年4月原告借被告现金5千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5月原告将该借款归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并交付。2014年4月被告持原告所写的5千元借条起诉,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已还款,于同年5月调解结案。后原告凭被告出具的收到条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此案因被告申请举证而延期审理。

    庭审中,被告举证原告2008年5月向其借款5300的欠条一份,意图证实原告所举证据系该笔借款的还款。证人李某廷出庭作证,证实当时原、被告二人均跟其打工,曹奇负责记账收、付款,曹传负责安装施工,曹传当时工时费为5330元,由曹奇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传于2009年4月借被告现金5千元,于2011年5月归还,有被告为其出具的收到条证实,法院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所举5300元借款和原告所还款数额不一致,而和工时费相差无几,证人也能证实这一问题,故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无合法依据接收原告的收到款,应当返还。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要求被告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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