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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私下签“巨额”借条 妹夫被诉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4-11-24 13:21:27


    本网讯(农振勇)  2014年11月21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被告王惠泽向其姐姐王惠萍借款16.7299万元人民币行为属个人举债行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其丈夫陆文学不承担责任。

    2010年2月,陆文学向他人购得一处地皮。2011年7月要建房时,其与妻子王惠泽均在广东务工,因担心父母身体劳累,便口头委托王惠泽姐姐王惠萍帮忙料理建房事宜。此后,王惠萍以房东的身份,为夫妻俩料理建房事宜,直到房子建好。 但2011年10月5日房子建好后,王惠泽却以买地皮资金不足而借款为由,给其姐王惠萍写下一张借款数额为6.4万元的借条;2012年10月16日其又以建房资金不足而借款为由,给王惠萍写下一张借款数额为10.3299万元的借条。今年3月6日,王惠萍以妹妹王惠泽、妹夫陆文学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16.72万余元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款项。

    法庭上,妹妹王惠泽完全承认借款的事实。而,妹夫陆文学则相反,辩称,他跟妻子建房时均在外务工,所以委托姐姐帮忙料理建房事宜;为落实建房开支,其除向银行借款3万元交姐姐建房使用外,还从广东寄给姐姐6.8万元。因此,不存在借如此巨额款项建房,且从时间上看,该借款与购买地皮或建房时间不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借条落款时间与购买地皮的时间和建房完成的时间均不符,被告王惠泽与被告陆文学是夫妻关系,如此巨大数额的借款,被告王惠泽在写借条时,理应征得被告陆文学的同意。原告王惠萍与被告王惠泽均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写借条时征求过被告陆文学的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笔借款实际用于购买地皮和建房。为此,该两笔借款应该视为被告王惠泽的个人债务,不是被告王惠泽与被告陆文学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惠泽独自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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