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次安) 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吴玉良执行了死刑。
1980年出生的吴玉良是广东省乐昌市人北乡镇前村村民,自2011年起因赌博等原因多次向被害人谢某借款。2012年10月,谢某多次要求吴玉良偿还钱款,吴玉良因无力偿还便起杀意。同年10月20日下午,吴玉良以还钱为由,约谢某去其住处。当日19时许,谢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吴玉良的住宅门外,吴玉良乘谢某不备,拿起事先放在门后的柴刀,砍谢某的头部。谢某见状逃离,吴玉良携刀追至附近的牛栏位置继续砍击,致其倒地当场死亡。然后,吴玉良将尸体拖到牛栏附近其家中旧茅厕内,用猪粪、鸡粪掩埋,又用沙土掩盖牛栏附近路面上的血迹,用钢丝球擦刮茅厕内的血迹。当日20时许,吴玉良将谢某的摩托车丢弃于乐昌市北乡镇省道S248线旁一矿坑内,并用泥石掩盖。之后,吴玉良又将谢某的手机丢弃在稻田里。次日5时许,吴玉良将被害人的尸体挖出后扔进茅厕粪坑内,用蛇皮袋、泥巴、草木灰、鸡粪等掩埋。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玉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韶关中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并向韶关中院下达了对吴玉良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