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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形式有瑕疵 债权人诉请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11-26 10:47:12
本网讯(盛月辉 黄坚)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014年11月2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家鑫的诉讼请求。 2009年的5、6月份,被告樊梅以买码(地下六合彩)输了很多钱为由,提出向原告何家鑫借2万元钱。原告将存放在家中的现金借了16000元给她,当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时隔不久,被告又要求借14000元说正好凑满30000元。当时正逢原告的丈夫托人从福州带了20000元现金回来,放在家中,就又借了14000元给被告,也没有打条子。原告的丈夫回来后,要求被告补打欠条,被告遂于2009年8月20日补了一张欠条,并约定被告每月归还5000元。其后被告归还了300元,并于2010年4月21日重新打了一张29700元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还款未果,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9700元。 被告樊梅辩称,两人之间没有做生意周转借钱形成了民间借贷,而是买码所欠的赌债。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凭欠条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现金交付的借贷关系,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提出异议后,原告就应提供双方借款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的凭据。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现金交付的借贷关系的事实主张,原告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且原告对于现金交付细节及欠条形成过程的陈述,有违日常行为准则,且不符情理,其陈述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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