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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撕借条“已还款”部分再次索债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26 14:43:46


    本网讯(肖晴 刘满生)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奇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张“真假难辨”的欠条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

    原告肖玉诉称,自己与被告刘霞是多年的同学,刘霞因生意周转向肖玉借款16万,不仅没有归还,最后连对方的电话也不接了,于是自己一气之下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刘霞还钱。

    对此,刘霞回应道,自己的确是在今年1月份向肖玉借了16万元用于购买建材,可是7月就已经还了10万元给她,并在借条下面注明了“已还款项10万元”,是肖玉后来私自裁掉了这部分。刘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4年7月20日其在信用社取款10万元的回单1份,以及同日中午与肖玉的电话联系清单1份为凭,用以证明其该日中午与肖玉联系归还借款并已实际取款、还款10万元的事实。对此,法官也调取了相关凭证,加以确认。

    上高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肖玉作为原告为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完整、不真实,故肖玉提供的借条存在瑕疵,且肖玉没有提供其2014年7月20日14时许所存10万元款项的来源,也没有对刘霞知道其于2014年7月20日14时许在2处银行网点分3次存款近10万元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刘霞提供的取款凭证、通话记录清单及申请本院调查取证的关于肖玉于2014年7月20日14时许的存款凭证分析,刘霞所提供的及申请调取的证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及人们生活的习惯明显优于肖玉的解释。肖玉提供的有瑕疵的证据,存在明显对肖玉而言是有利的,对刘霞而言是不利的,且该借条一直由肖玉保管,因此有理由相信刘霞于2014年7月20日下午归还了10万元。经过法院做思想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

    同时,法官认为,在日常借贷中,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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