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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受唆使伙同他人盗窃财物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12 17:10:55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一少年因无心在学业方面努力,初中尚未毕业便混迹于社会,不久之后就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后因受到他们的唆使,便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受到不良青年的唆使,便伙同一名自称“小华”的男子(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宁百货后面的一个巷子里,两人合力将滕某龙停放在该处的1辆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至港北区吉田大厦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失主滕某龙。因涉嫌犯盗窃罪,李某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4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号院吉田大厦一楼“巴克斯”酒吧的吧台,趁覃某龙不注意之机,将覃某龙放在吧台上的1台三星牌i9300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收缴并发还失主覃某龙。综上,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李某家中有父母和一个弟弟,父母均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平时与父母的交流比较少。李某初三辍学后曾辗转各地打工,后因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受到唆使,一时起了贪念,才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参与的第一起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李某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本文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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