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飞) 俗话说再一再二不再三,偷牛贼一日连续两次意外失手,不信邪再次伸出黑手,终被公安抓获,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潘阳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8月14日凌晨,潘阳阳(曾两次犯盗窃罪入狱)窜至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白芒村委大园里村,盗取被害人赵某民家一头母水牛、一头小水牛,盗窃得手后,因用力扯牛绳致牛绳脱落,水牛跑掉了。随后潘阳阳又返回大园村,盗取被害人赵某帮家一头成年母水牛及一头牛崽,因潘阳阳未能牵到牛绳,受惊吓后,一头成年母水牛及一头牛崽跑出牛栏。随后潘阳阳又窜至被害人赵某明家的牛栏盗走两头母水牛,盗窃得手后,潘阳阳将水牛藏匿在分宜县高家村附近。当日中午,潘阳阳打电话给付某根(2014年8月13日下午潘阳阳在新余市一旅社认识),请付某根帮忙联系买主,付某根便打电话给其同学黄某春买牛,同时付某根受潘阳阳之托请了田南镇付圩榨下村村民付某生的农用车。当日晚上潘阳阳带付某生驾驶农用车将两头母水牛从新余市分宜县拉至高安市田南镇,在钱某平家附近出售给黄某春和钱某平时,被田南派出所当场查获。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阳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阳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