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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窃亲戚和网友钱财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12 10:13:37
本网讯(张晓丽) 一般来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单从亲戚和网友下手盗窃,不仅让自己的信誉大大降低,还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1月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邱清水因四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邱清水趁其姐姐邱某美到其家串亲戚时,借故将电动自行车骑走,后到南乐县寺庄乡岳村集邱某美家,利用同电动自行车钥匙在一起的家门钥匙打开外门,进入邱某美所住东屋,从西南角的床头褥子下面盗走现金2000元。 2013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邱清水趁其叔叔邱某民到寺庄乡东寺庄村赶集时,从外门进入邱某民家,用钥匙打开邱某民家堂屋门,将存放在堂屋中间方桌下瓷盆与铝盆之间的50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农历8月某日,被告人邱清水到濮阳县清河头乡女网友肖某丽家暂住时,趁肖某丽不在家之际盗窃现金500元。2014年6月14日,邱清水再次到肖某丽家暂住时,趁肖某丽在屋内熟睡之际,将床上挎包内的项链和50元现金盗走,后将项链卖到濮阳市华龙商场银妮彩银饰柜台,得赃款1500元。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3010元。 2014年4月某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邱清水在濮阳市飞龙车站约见网友贾某某,而后二人在飞龙车站附近开房,邱清水趁贾某某去卫生间之际,将贾某某黑色挎包里的100元现金盗走;2014年4月中旬某日上午9时许,邱清水与贾某某在飞龙车站附近开房时,邱清水趁贾某某去卫生间之际,将贾某某黑色挎包里的20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清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邱清水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其所盗大部分财物犯罪对象与其属近亲属或亲属关系,且其近亲属、亲属已对其表示谅解。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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