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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青年结伙切断监控电源后入室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5-01-09 14:11:03


    本网讯(罗珩 廖冬瑜)  广西贵港一男孩刚满十八岁不久就“走岔路”,还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切断监控录像电源后行窃,但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可谓悲哉。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旗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旗贵退赔广西贵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追缴被告人李旗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旗贵伙同田某、李某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电动车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旗贵拔掉该公司三楼和四楼的监控录像电源线,并用扳手和螺丝刀撬开三楼招聘处办公室的门,与李某华入内实施盗窃。田某先是在门口望风,尔后也一同入室实施盗窃。三人盗走现金人民币150元、7台台式电脑(合计价值人民币10100元)、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50元)以及1个U盘式加密狗系统等物品。次日,被告人李旗贵和李某华将其中1台台式电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用于二人开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了7台台式电脑、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以及1个加密狗系统等物品发还广西贵港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旗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旗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旗贵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旗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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