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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生怨恨聚众斗殴伤人 俩人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1-12 14:01:16


    本网讯(江世金)  因琐事两群年轻气盛的青年仔多次发生激烈冲突,结果在街上斗殴动武起来,一方人多势众持刀砍伤对方一人。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案件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雷杰,199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人龚某某(作案时未成年,化名),1996年6月9日出生,两人均是无业人员,均住融安县长安镇新安村。    

    2014年3月初,周雷杰、龚某某等人与本镇太平村青年陈东谋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之后,陈东谋召集本村青年肖长福等数人持刀对周雷杰、龚某某等人进行追撵,并砍砸周雷杰等人的助力车,周雷杰、龚某某等人因此对陈东谋等人产生了仇恨,并多次持刀四处找寻陈东谋等人欲实施报复。

    2014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周雷杰在县城大街上发现了陈东谋等人,于是马上回去召集了龚某某和吴人庆、林春雨、龚金飞、雷文杰(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周雷杰将事先准备好的东洋刀、砍刀等刀具分发给吴人庆和林春雨,自己则携带一把牛角刀藏在身上。周雷杰、龚某某和吴人庆、林春雨、龚金飞、雷文杰等六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助力车前往融安县城找寻陈东谋等人企图实施报复。

    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周雷杰和吴人庆、林春雨驾驶摩托车寻至融安县长安镇民乐街时,发现陈东谋与肖长福在一家修理店维修车辆,周雷杰和吴人庆、林春雨遂持刀下车,陈东谋与肖长福见状也手持砍刀应对,双方在路边对峙着,并挥刀对砍,后因陈东谋持手机假装报警,周雷杰和吴人庆、林春雨遂乘摩托车离开,走不远与共乘一辆助力车的龚某某、龚金飞、雷文杰三人会合,于是周雷杰等六人下车后便持刀冲向仍站在修理店门口的陈东谋、肖长福两人。

    在打斗中,陈东谋急忙躲进修理店,吴人庆、龚金飞两人追赶进去,在门面里双方持刀对峙,肖长福在修理店门口被龚某某和林春雨追撵上,龚某某持一把弹簧刀捅伤肖长福的后背,林春雨持一把砍刀砍伤肖长福的右侧肩膀。看到伤人后,周雷杰等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肖长福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肖长福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4年8月13日、8月27日,周雷杰、龚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查,龚某某作案时年龄为17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雷杰召集人员、提供刀具、安排车辆,组织多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斗殴,属于首要分子,龚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属于积极参加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某某犯罪时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周雷杰辩解称,他没有提供刀具、没有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他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周雷杰不属于首要分子、有犯罪中止的情节。经查,周雷杰组织人员、提供刀具、安排车辆的事实,有共同作案的龚某某的供述、吴人庆、林春雨的证言证实,在聚众斗殴中亦无犯罪中止的情形,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周雷杰的辩护人还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周雷杰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理。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龚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给予从轻处理。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周雷杰从轻处罚,对龚某某减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周雷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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