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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催还款打伤债务人 伤人者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1-07 14:28:00


    本网讯(文艺涵)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追回欠款方法要合法,切不可因一时之气采用暴力手段催收,否则伤害他人的同时也将使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超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曾超祥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昭平县一超市前面街道碰见刘某甲,刘某某要求刘某甲归还2万元欠款,刘某甲说暂时没有钱还,刘某某要求刘某甲立即归还,二人发生争执及拉扯,被告人曾超祥也上前对刘某甲实施殴打。之后,双方又到附近单位门口继续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曾超祥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并把刘某甲摔倒在地,致使刘某甲右锁骨骨折、后枕部头皮裂伤。经鉴定,刘某甲右锁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超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超祥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超祥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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