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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伪造发票诈骗7万余元新农合补偿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9 16:26:16


    本网讯(陈忠强)  一对男女为发不义之财,男方找到办假证的人伪造了-套住院发票,女方持假发票到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补偿款,在实施过程中被认真细致的工作人员识破报警被抓获。元月9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合谋诈骗新农合补偿款,并由欧阳霞提供其个人信息交给夏曙光用于伪造虚假住院材料。2014年3月31日,欧阳霞持夏曙光找人伪造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的住院材料、发票到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医疗补偿。该中心副主任黎某发现欧阳霞提供的材料是虚假后,于2014年4月9日14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9日14时59分将72805.82元医疗补偿款转入欧阳霞于同日在广西宜州某银行开办的账户。当日下午,欧阳霞在该支行查询款项是否入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72805.82元医疗补偿款已退还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后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72805.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合谋后,由夏曙光提供虚假住院材料,由欧阳霞持虚假住院材料到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补偿款,二人分工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宜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对被告人欧阳霞提供的材料核实时发现该材料是虚假材料后,于2014年4月9日14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补偿款72805.82元是在同日14时59分转入欧阳霞的账户,且欧阳霞在银行查询款项是否到账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欧阳霞并没有实际控制这笔补偿款,对该款无法支配,因此,本案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已实施终了,由于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因二被告人互相推诿,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是谁首先提起犯意,故本院认定二被告人是合谋实施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霞起次要作用,即使不属于从犯,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也相对较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夏曙光、欧阳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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