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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法院被确定为企业破产案件改革试点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06 11:44:03


    本网讯(莫田华 廖德英)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即法〔2014〕292号文件,决定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荔浦法院被确定为此次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法院之一,也是此次改革试点中唯一一个县城法院。

    此次改革试点,荔浦法院确定的试点工作为“企业破产重要法律制度实施及完善问题(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问题)”。2013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局部金融风波的影响,荔浦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个别企业因盲目扩张、借贷高利资金等原因,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企业破产数量大幅攀升,也导致该院涉企系列案明显增多。两年来,该院共受理了300多件涉及16个濒临破产企业的系列案,涉案标的为4.2亿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先诉先得利、后面起诉的基本没有蛋糕可分、无法公平保证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同时增加了法院的诉累,执行案件也因此增多。因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涉企执行案件无法执结的现象,使得执行法官苦不堪言。因此,该院迫切需要进行破产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大力创新破产案件审判模式,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案件,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积极帮扶企业应对困难,激活破产企业资产,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以达到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审判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的作用,为保障荔浦金融综合改革稳步推进以及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为做好此次改革试点工作,荔浦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院长谢应波多次下到各个企业进行相关调研,并积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收集大量的相关数据,并指定该院民二庭负责相关筹备、申请工作,由于工作准备充分、论证有力、条件成熟,从而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法院。今后,该院将严格按照上级指导精神,立足当地实际,根据该院制定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做好试点改革工作,为破产案件审理的改革和法律完善提供积极有价值的探索经验。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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