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襄阳中院等12个法院确定为湖北司法改革试点单位
发布时间:2014-09-12 15:13:44
本网讯(王洪)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襄阳、武汉等四个中院及所辖八个基层法院为全省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湖北作为6个试点省份之一,承担着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等改革试点任务,省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全力以赴完成好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率先探路的重任。 据襄阳中院介绍,长期以来,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法官留在司法一线。此次改革将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不仅将极大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也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责任感、荣誉感,以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能力。同时,探索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襄阳中院将按照省委最终确定的总体方案和配套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改革,进一步细化完善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探索行之有效、可以借鉴的经验,及时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注重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教育,明确政策,讲清道理,引导干警正确看待改革,理性对待利益调整,凝聚改革共识,保持队伍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