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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治话语权要遵循现代司法规律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14-12-24 13:08:29


    在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世界经济角力相制,世界文化百花齐放的今天,建构中国特色法治,寻求中国法治话语权无疑是顺势而为的带有设计性的工作思路。不过在探索中国模式的同时不能一味强调“特色”而忽略现代司法的运行规律,走向一个封闭、狭隘的极端,应当以现代司法规律为基石进行凸显中国化的法治改革,从而实现法治话语权的提升,法治文化影响力的引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的政体结构和制度是由其特殊的民族文化、地域特征、历史背景、时代环境和内生的人民呼唤所决定的。顶着传统宪政光环的英国是这样,代表当今世界先进法治水平的美国也是这样,其他西方抑或东方主流法治影响力国家概莫能外。即使是同一制度,相似情况的两个国家,司法体制或多或少有所不同,都各自融入本身元素。简言之,无论是“东方经验”还是西方宪政,非人力刻意而为,实则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既根植于法治的本土,又迎合本土上的人的心理需求和生活习惯,因此具有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追根溯源法律的形成无外乎是人们作为社会性动物在不断交往、协作的过程中逐渐对熟悉、认可的规则进行的一种自发选择和遵守。因此法治本土化就注定是与生俱来的特点,不然,一部法律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它的实效。可见,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走中国特色道路的应有之义。

    然而,正如肤色各异,信仰有别的种族却有着共通的人性一样,司法制度虽有其本国的独特色彩,却不能违背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譬如,审判权不同于行政权,它是一种居中裁断权,“被动”是其符号、标签,“独立”是其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倘若像行政系统一样主动出击,上下指示、干预,司法的正当职能就会走向偏位,法官的角色也就会变得不伦不类,模糊不清。再如,怎么定位法院的院长,是趋向业务领域的学术专家还是形如行政首长,是安于为民司法之心,专注司法纠纷案件的法律研究还是一门心思想着出政绩,捞名声,官升一级?前者无疑是更加符合司法从业者的本质。此外,正是司法特有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司法指标等相关考核内容都与平常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有着很大不同,“数字出官”的思维运用在司法领域究竟有多大合理性尚须商榷。一提到“法治”,不少人眼前浮现生动活泼、妙趣横生和思辨如飞的庭审活动,不论这源于影像中的正义还是书卷上逻辑严密,晦涩辩证的法理,细细忖之,人们还是被司法的独有魅力折服,这种魅力其实就来自司法的本质规律,一种公开、透明的让所有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规则之治。

    每个时代都标有独特的主题,生存在特定时代下的人们也都肩负着相应的使命。自古有着情、理、法息讼传统的中国在践行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的依法治国方略时注定要积极融入民众血液中的中国元素,顺应人民真切需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同时又必须以遵循现代司法规律为前提,在司法正确运行的轨道实现法治本土化,塑造法治吸合力。如今司法改革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陈疴弊病狠狠落下几板斧,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诸项改革正在为依法治国提供大环境的强力支持和一系列的人财物配套措施辅助,而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更是遵循司法规律下实现中国特色法治的审判权力的正当归位,法院定分止争职能的本质彰显的有效举措,相信顺着这一思路,中国特色法治的构建之路会越来越好。

  (作者单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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