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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流窜多地飞车抢夺金项链 三人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5-01-05 09:04:37
本网讯(廖长春) 昨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高强、高斌、高群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1年和11年2个月,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被告人高群雄、高斌曾均因犯罪被判刑入狱。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群雄、高斌、高强商议骑摩托车抢夺金项链,并准备了小货车、二轮摩托车、地图等作案工具。三被告人先将二轮摩托车装到厢式小货车内,由被告人高强驾驶该车搭载被告人高群雄、高斌流窜至福建、江西等地,在确定作案目的地后,选一偏僻处将二轮摩托车取下,由被告人高斌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高群雄进入城区物色抢夺目标,后趁被害人不备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得手后,再将二轮摩托车装入负责接应的被告人高强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内逃离。 2014年4月至5月,三被告人流窜至福建、江西等地,多次骑车抢夺他人佩戴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6599.25元。 另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高群雄伙同高某洪(已判刑)流窜至江西多次骑车抢夺他人佩戴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978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群雄、高斌、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乘人不备飞车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群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3577.25元,被告人高斌、高强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599.25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高群雄、高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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