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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僻处见他人独行 男子生歹意抢夺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12-09 16:23:29
本网讯(罗彩萍 谭召日) 曾两次因抢夺、盗窃被判入狱,然而却不知悔改,出狱后依旧犯案,再次锒铛入狱。12月8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黄历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黄历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 2010年,黄历洺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不久后,黄历洺又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 然而两次牢狱的教训依旧不能使其悔改。2014年8月1日,黄历洺搭乘朋友的摩托车一起去象州县游玩,途径武宣县城一处较为僻静的路段时,其看见被害人廖某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行驶在路上。两人顿时心生歹意,在驱车靠近后,黄历洺动手抢走廖某手上的手提包1个,后驾车逃离现场。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36元及白色OPPO牌手机1部,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为1300元。 案发后,廖某立即报警。公安民警设关卡拦截后在一座山上将黄历洺抓获,黄历洺的朋友已经不知去向,后公安民警在黄历洺的指认下从案发附近的水沟边提取到廖某被抢的手提包,包内的手机已被黄历洺的朋友拿走。后公安民警将被抢的手提包、银行卡和现金发还给廖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历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夺取别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黄历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黄历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抢的部分财物已经追回,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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