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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大叔”飚摩托车撞死路边农妇蚀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08 10:40:21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六旬农民,人虽上了年纪,心态却不“显老”,爱在公路上飚车,人送外号“飞车大叔”。今年7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飞叉叉地骑着摩托往街上跑,由于车速过快,半道上撞死一农妇。在多方筹钱赔偿死者亲属18万元后,死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12月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辉祥今年64岁,只有小学文化,是营山县丰产乡某村农民。虽说人上了年纪,他心里却不服老。遇有闲瑕时光,经常摆弄机车,赶场上下也爱骑着摩托。为显示技术高超,特别喜欢在公路上超车,遇有熟人在前面行走,他时不时会显摆一下,轰着油门呼啸而过,人送外号“飞车大叔”。2014年7月15日下午,张辉祥驾驶摩托车从家里到街上办事。当接近15时40分,摩托车驶入一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将路边农妇黄某撞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张辉祥负全责任,黄某无责任。案发后,张辉祥多方筹钱,赔付了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18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书面谅解。

    2014年11月21日,检察机关指控张辉祥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日,营山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辉祥多次掩面叹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称实在对不起死者及其亲属,今后一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再也不莽撞骑车了,希望法庭念在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辉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谨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辉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辉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祥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辉祥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辉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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