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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他人金项链 男子被判刑11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01 09:30:13


    本网讯(曹友喜  张如国)  一男子去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不知悔改,再次锒铛入狱。2014年11月28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桂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六十八元。

    2014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杨明桂伙同朱某某(在逃)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蒙城县坛城镇,在该镇三号路祠堂村段,遇见对面骑电瓶车经过的被害人叶某某,发现叶某某脖子上戴有项链,于是两人掉头追到被害人并把被害人的电瓶车挤停在路边,被告人伸手去抓叶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致使被害人叶某某电瓶车倒地,被害人起身后往路边的麦地跑,被告人因只抓到项链的一小段,遂从摩托车上下来追赶被害人,欲继续抢项链的另外一段,后因有车辆经过而放弃追赶,坐摩托车逃离现场。

    同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明桂伙同朱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蒙城县小涧镇,遇见戴有金项链的被害人冯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二人便掉头尾随其后,至小涧镇涡河大桥中段时,将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逼停,被告人下车欲对冯某某实施抢劫,冯某某弃车向桥边躲避,被告人追上被害人并将其按倒在地,后将冯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一段。11时许,两人驾驶两轮摩托车至来到小涧镇西王集社区三岔路口,两人发现骑电瓶车经过的被害人李某某脖子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二人假装向被害人李某某问路,被害人停车后,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杨明桂迅速下车抓住李某某的电动车把头,先将被害人手中的镰刀夺下,后将被害人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又欲抢走被害人手上所带的金戒指,因被害人不松手而放弃。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32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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