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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砸车窗抢车主皮包“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4-12-25 11:11:59
本网讯(王莉 林敏) 贵港一男子吸毒成瘾,曾因筹毒资抢夺他人钱财被法院判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男子不知悔改,仍为筹毒资不惜铤而走险,明知车主在驾驶座位上睡觉,仍用电钻钻头砸碎副驾驶座位的车门窗,并将车主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皮包抢走,最终又把自己送回了监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健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黄健飞伙同陈永进(在逃)窜至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三友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停车位,陈永进负责接应,被告人黄健飞用其事先买好的电钻钻头砸碎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日产小轿车的副驾驶座位的车门窗,正在车内驾驶室睡觉的吴桂能被惊醒,黄健飞将其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皮包夺走后坐上陈永进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被抢包内有现金2500元、几张银行卡和驾驶证。 2014年4月2日18时许,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南江村一出租屋内将吸毒成瘾的被告人黄健飞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健飞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飞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健飞积极主动实施抢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健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健飞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在本案中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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