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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链被抢 主人驾车追赶撞死2“抢匪”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2 14:31:15


    本网讯(李中华)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刘兴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兴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早上5时半许,被告人刘兴华将其驾驶的赣CM1818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停于樟树市邹家山菜市场路口停车带上,后走路去樟树市福城公园散步。6时50分左右,刘兴华从福城公园返回邹家山菜市场准备买菜。当其横过105国道走到国道花坛边时,杨某和邹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其身后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刘兴华立即跑步去追,跑到其车旁时,便驾车追赶。当刘兴华开车追至鑫隆锦绣城小区门口时,为逼停杨某和邹某所骑摩托车,夺回被抢的金项链,不慎与邹某和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杨某和邹某被抛至围栏上反弹摔倒在马路中间,当场死亡。在杨某头部北侧60厘米处有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杨某系因碰撞、摔跌后,头部遭受重大暴力作用,导致全颅崩裂,脑组织挫碎,因全脑功能丧失导致死亡;邹某系因碰撞、摔跌后,头部遭受重大暴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因全脑功能丧失而死亡。刘兴华在金项链被抢后及撞到杨某和邹某后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随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华因其金项链被飞车抢夺,驾车追赶被害人,欲夺回自己的金项链,不慎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二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刘兴华因遭受不法侵害(金项链被抢),开车奋起直追,欲将被抢金项链夺回,不慎与二被害人所骑摩托车追尾,致二人死亡,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兴华在本案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兴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对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刘兴华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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