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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赌资非法扣押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黄新华 发布时间:2014-12-24 10:50:29
【案情】 熊某星于某日提供“装宝”赌具在某村庄内聚赌,参赌人袁某华(在逃)发现赌具内有吸铁石,怀疑其作假,于是伙同袁某平(在逃)、袁某祥等人将熊某星扣押并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要求其拿10万元钱才放人,后熊某星在交出4万元后得已脱身。袁某祥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争议】 对袁某祥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祥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殴打方法强行索要熊某星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祥伙同他人以非法扣押方法剥夺熊某星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之处,如侵犯客体方式可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对被害人进行挟持、恐吓或殴打,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中关于“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结合该案分析,袁某祥等人非法扣押并殴打熊某星的原因是熊某星提供了作假赌具,目的是为索回所输赌资,即使袁某祥等人向熊某星实际索取的数额超出其共同输出赌资,也不影响该款的非法属性,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符合《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故该案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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